劳动纠纷本人自2002年1月至今在一…

劳动纠纷本人自2002年1月至今在一公司工作,期间这个公司的名字变更过几次和法人变更过一次,从2002年至2011年公司没签过劳动合同,社保虽然是以公司名义买但实际是我自己交纳所有的社保费用(因公司不肯承担相应部分的社保费),到2011年1月起公司为了堵住以前漏洞开始跟我签1年合同和承担了以1500元为缴交基数的公司应交的社保费用,但是工资由原来的实际工资3000元改成了以:基本工资1500+职位工资700+工龄工资100+绩效工资880=3180元(未扣除个人社保部分),2012年2月14日又续签了一份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,现跟我同岗位的同事辞职了,公司要求我把辞职同事的工作也要承担,我要求加工资公司不肯。1、请问这样我能解除劳动合同吗?2、我能要求公司付1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?3、能要求公司补交2002年到2010年的社保费用和滞纳金吗?4、还有公司没有按的工资3180元的标准而是按1500元购买社保合法吗?5、我可否要求公司按3180元购买?谢谢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