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权转让分析A公司、B公司、C公司于1983年投资设立D公司,其出资比例分别为30%、60%、10%。99年6月,A公司分别致函两公司,告知其拟将持有的D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E公司。10月20日,A公司召开股东会,在决议过程中,A公司及B公司同意转让,C公司不同意转让。后A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,并致函两公司拟以人民币1000万转让E公司30%的股权,要求二公司收到该函后三日内书面答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。B公司和C公司收到通知后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,未明确表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。2000年3月31日,A公司与E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,约定以1000万元将其持有的D公司30%股权转让给E公司。但在D公司股东会上,二公司一致反对股权转让事宜,反对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称,致使修改章程的议案未获通过,D公司的工商登记也未能进行变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