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:原告张**,男,汉族,1974年5月5日出生,住厦门市**路**号;被告李**,男,汉族,1954年4月2日出生,住厦门市**路**号;被告**保险**分公司,经理王**,住所地**市**路**号。经过:2011年10月18日12时,原告张**骑自行车上班路上,被告李**驾驶小车撞翻原告,当即送往医院抢救(住院20天)。2011年11月23日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:李负全责,张无责。经查:该小车投保于**保险公司。张、李就这一交通事故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,遂诉至**区人民法院。请问原告代理人的法律文书要怎么写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