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能制裁这种人吗?A企业(新会区)为原告人,B企业(江海区)为被告人。A与B有生意来往,B一直拖欠货款数年,A无奈下唯有通过法律追讨货款。A是凭送货单去追讨,而B就开具该厂的欠款凭证给回A,说可以拿着欠款凭证来追讨货款。但是每次A拿着单去B,B总找任何理由拒绝清还货款。一拖就是数年,B后来说过了追讨期限,不想还货款了。之前已在新会区起诉过,但是因为B是江海区的,法院说新会区没权管,要到江海区法院起诉。请问,能讨回属于自己的钱吗?货款拖久了就可以不还钱,那每个欠钱的人都拖它几年不还,那法律就是保护那些恶人咯?